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
发布时间:【2011-09-22 22:50】

      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,不能享受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。已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其当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,基金不予支付:
     1.未经核准,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;
     2.自杀、自残的(精神病除外);
     3.斗殴、酗酒、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所致伤病的;
     4.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、意外事故、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;
     5.在国外或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;
     6.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。